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山东兴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兴和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因山东兴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严重侵犯我公司《耐磨陶瓷应用汇编水泥专册》、《耐磨陶瓷行业应用专册 火电》等产品说明书的著作权,湖南精城遂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山东兴和公司侵权事实成立,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部分如下):一、兴和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产品说明书《设备防磨综合解决方案》中与精城公司的产品说明书相同和近似的作品部分;二、兴和公司赔偿精城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随后,山东兴和公司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经二审庭审,对原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山东临沂中院和省高院的公正判决,是踏实肯干对投机取巧的胜利,让精城人扬眉吐气,激励精城人更加认真、更加务实。
通过此次维权的胜利,公司增强了利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信心,今后对于兴和公司这种无视权利人权益的行为,公司都将不惜一切代价,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